2015年四川定向乡镇公务员考试专业知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015-03-31 14:22:56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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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三、家庭承包

(一)家庭承包的程序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二)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1.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合同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方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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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