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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普遍性原则
2.直接选举原则
3.“双过半”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为村委会选举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原村委会完成工作移交后解散。
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
(2)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登记的参选者名单,处理关于村民名单的异议;
(4)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投票方法;
(6)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和建立选举档案;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出缺的处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回避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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